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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即将结束
    2012年9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通知》对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加收,补费记账,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昨日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通知》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为减轻符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经济负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示,尚未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抓紧准备有关原始材料,力争在2013年6月30日补费优惠政策结束前,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参保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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