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改变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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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2008年,又是一个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峰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而在不少业界人士看来,2008届高校毕业生的整体就业环境,将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作为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我2008年最大的愿望就是找一份满意的工作。当然,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找一份满意工作的要求也许有点高,但还是希望这个愿望能够实现。”惠州学院大四学生周为波谈起了他新年的愿望。对此,周为波向记者说出了心中的担忧,今年更是恰逢新劳动法实施的关口,据说就业形势相比往年更加难测,不知道这样的时机对他们毕业生来说,是福?是祸?
福“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以前很多毕业生对劳动法规不了解,让一些不法招聘单位钻了空子,毕业生不但损失了大量金钱,也丧失了宝贵的就业时间。”惠州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相关负责人透露,以后毕业生的“试用期”将不再是“白用期”。
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一些条款更加有利于保护应届毕业生的利益。比如说几乎每名毕业生都会遇到的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滥用试用期、使用应届毕业生这样的廉价劳动力了。”
祸 求职要“闯”多重难关
“《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实给用人单位增加了用工成本,而在一定时间内,用人单位的这种‘负担’会转移到求职的应届毕业生身上,因此2008届毕业生会最先接受这种挑战。”惠州市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主任潘杰表示。
潘杰强调,以后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谨慎甚至是挑剔,更注重大学生的能力而不是学历,这就需要大学生转变观念,主动去“闯”难关;而高校在设置课程时也应更贴近市场需求,培养出符合实际岗位需求的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