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大学生求职就业七件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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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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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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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7-12-27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10月公布,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495万人,比2006年增加82万人,毕业生总量和增量双创历史新高。截止到2007年9月1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351万人,比2006年同期增加54万人。
2007年毕业生去向发生一些变化。到民营、三资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增多,有143万人,占已就业毕业生的40.7%。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有1.3万人,占已就业毕业生的0.4%。到中西部地区的毕业生人数55万人。
新事一
《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2008年1月1日即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以来,《劳动合同法》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特别是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鼓励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合同、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者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享有权利等4大亮点一直为普通劳动者所津津乐道。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指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即将开始职业生涯的毕业生来说,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环节都与《劳动合同法》息息相关。学习、了解《劳动合同法》成为大学生毕业前的“必修课”。
新事二
《就业促进法》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8月30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同样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强化了政府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求建立失业预警预防和调控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失业保障措施,控制失业率,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到法律要求。可以说《就业促进法》让毕业生找工作吃了一颗定心丸。
眼下劳动就业市场,存在着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体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显然,这些大量存在的歧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就业。作为一部专司“就业促进”的国家法律,《就业促进法》剑指就业歧视,以弥补此前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空白。
除了政策上的保障,《就业促进法》还给劳动者带来实惠。《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新事三
毕业生求职不用掏钱买门票
年初,北京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市场举办的定期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和由北京市人事局主办的其他毕业生招聘会一律免毕业生门票,学生证成为入场券。
年底,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费用。虽然招聘会门票一般不超过10元钱,但是一年下来毕业生要参加数十场招聘会,门票的减免使毕业生求职成本大大降低。
北京通州区毕业生小李收到了北京大学生就业之家发来的短信,通知他周四免费参加大学生就业之家招聘会,专家指导、咨询都是免费的。这让一直没找到工作的小李激动不已。
今年,未就业毕业生和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就业受到空前关注。高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离校时未就业的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全面了解离校后的就业政策和求职渠道。各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开展服务,提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新事四
高校就业课程渐入佳境
就业指导进入高校课堂已经有几年历史了,如今不算新鲜事,但是就业指导在2007年开展方式上呈现全面开花的局面,大学生对就业指导课程也改变了过去可有可无的态度。
9月初开学迎新之际,各高校不约而同地推出了让新生和家长们了解就业政策以及学校的就业服务,足见就业指导的地位。清华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就业指导课时有爆棚现象,大二、大三的学生提前关注就业。除了传统的就业讲座,高校还开展心理工作坊、一对一咨询、模拟面试、创业大赛等活动,让全校的学生参与和体验求职。
新事五
应届毕业生也有工作经验
今年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毕业生见习期可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获得基本生活补助。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一般为6个月。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对见习生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