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不需要为大学毕业生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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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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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7-08-18
辽宁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82.1%的毕业生对月薪的期望值是1500元以上,其中在3000元以上的占到30.6%.但现在不少招聘企业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开出的起薪在1000元以下,有人提出为大学毕业生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设想。
违背平等竞争原则
最低工资标准是基于普遍权利的保障标准,而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分配标准,也无助于个体价值的真正实现。如果专门制定出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制造出群体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以身份决定待遇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同样违背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本意。
而且,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也根本不能改善人才供求的格局。毕业生低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才的相对过剩。在此格局下,毕业生缺少表演的平台和博弈的能量。因此,解决毕业生低薪问题不能依赖最低工资的保障,只有通过完善劳动力市场,扩大劳动力的需求,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当然,在此期间,政策应对大学毕业生进行一定的照顾,比如就业、创业方面等,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属于此列。
表明阶层流动不畅
笔者以为,大学生起薪持续走低的本质是社会流动不畅和社会分层固化。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追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社会流动机制来实现和保证的。青年人通过接受大学教育,追求他们理想的职业和地位,进入一定的社会分层。而如果社会持续出现大学毕业生长久就业难、薪酬低的现象,则表明社会流动不畅和分层固化的出现。
大学生起薪持续走低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投入产出”,也可能导致社会更加不公正。这是社会走向不公平的危险信号。当一个社会无法做到有效的社会流动、无法实现阶层之间的交流的时候,这个社会就进入了一个断裂的社会。应警惕大学生为阶层固化买单,因为这只能让整个社会付出更大的“断裂”。